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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徽省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條件
1、優質中小企業是指在產品、技術、管理、模式等方面創新能力強、專注細分市場、成長性好的中小企業,由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三個層次組成。創新型中小企業具有較高專業化水平、較強創新能力和發展潛力,是優質中小企業的基礎力量;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實現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發展,創新能力強、質量效益好,是優質中小企業的中堅力量;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位于產業基礎核心領域、產業鏈關鍵環節,創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術、細分市場占有率高、質量效益好,是優質中小企業的核心力量。
2、參評優質中小企業應在安徽省內工商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企業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提供的產品(服務)不屬于國家禁止、限制或淘汰類,同時近三年未發生重大安全(含網絡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
3、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工作,堅持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專精特新發展方向,堅持有效市場與有為政府相結合,堅持分層分類分級指導,堅持動態管理和精準服務。
4、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廳(以下簡稱省經信廳)負責全省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工作,推動出臺相關支持政策,負責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推薦、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和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各設區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根據本細則負責本市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工作,組織轄區內創新型中小企業自評、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推薦等。省經信廳、各設區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強化優質中小企業的動態管理,建立健全“有進有出”的動態管理機制。
二、安徽省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流程
1、優質中小企業評價和認定工作堅持政策引領、企業自愿、培育促進、公開透明的原則,按照“誰推薦、誰把關,誰審核、誰管理”方式統籌開展、有序推進。
2、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標準(附件1)、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標準(附件2)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認定標準(附件3)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辦法》發布,本省遵照執行。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中的“特色化指標”由省經信廳結合本省產業狀況和中小企業發展實際設定并發布。
3、安徽省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由企業自愿登錄培育平臺參與自評,按屬地原則由企業所在縣(市、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根據評價標準,組織對企業自評信息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初審、實地抽查,初審通過的向設區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推薦;設區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對參評企業進行審核、實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報省經信廳,由省經信廳公告為創新型中小企業。
4、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由創新型中小企業按屬地原則自愿提出申請,按屬地原則由企業所在縣(市、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根據認定標準,組織對企業申報信息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初審、實地抽查,初審通過的向設區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推薦;設區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對參評企業進行審核、實地抽查,按照分配名額將審查通過的推薦上報省經信廳。省經信廳對企業申請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審核,根據年度培育計劃確定公示名單,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由省經信廳認定為安徽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
5、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認定,由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自愿提出申請,按屬地原則由所在地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根據認定標準,對企業申請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初審和實地抽查。設區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將初審通過的企業報送省經信廳,由省經信廳審核后統一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推薦。
6、原則上每年第三季度組織開展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工作;創新型中小企業常年申報,二季度、四季度分兩批集中公告。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推薦工作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通知執行。
三、安徽省創新型中小企業培育扶持
1、發揮各級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協調機制作用,加強部門協同、上下聯動,形成工作合力。針對不同層級中小企業的特點和需求,制定完善分類專項扶持政策,統籌運用財稅、金融、技術、產業、人才、用地、用能等政策工具持續支持優質中小企業發展,提高政策精準性和有效性。
2、用好國家及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加強對優質中小企業的培育支持,將優質中小企業納入省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投資項目庫,支持符合條件的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在省區域股權交易市場專精特新板掛牌。鼓勵金融、擔保、投資等機構創新產品和服務方式,為優質中小企業提供普惠和精準服務。
3、各設區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制定優質中小企業培育目標,統籌做好本級優質中小企業培育工作,著力構建政府公共服務、市場化服務、公益性服務協同促進的服務體系,通過搭建產學研用對接、創新創業大賽、供需對接等平臺,匯聚服務資源,創新服務方式,為中小企業提供全周期、全方位、多層次的服務,激發涌現一大批專精特新企業。
4、各市、縣(市、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和各類中小企業服務機構應加強指導和服務,促進中小企業提升公司治理、精細管理和合規管理水平,防范各類風險,推動持續健康發展,切實發揮優質中小企業示范作用。在評價、認定和服務過程中應注重對企業商業秘密的保護,在宣傳報道、考察交流前,應征得企業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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