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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落實“三高四新”戰略定位和使命任務,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增強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加快建設以企業 為主體、市場為導向、政產學研用深度融合的技術創新平臺體系, 進一步規范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評價和管理等工作,制定本 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技術中心,是指企業根據市場競爭需要和戰略發展規劃而設置的技術研發與創新機構,負責制定企業 技術創新規劃、組織開展技術研發、創造運用保護知識產權、建 立質量技術標準體系、凝聚培養創新人才、構建協同創新網絡、 統籌推進企業技術創新全過程實施。
第三條 我省鼓勵企業自主建立技術中心,加大創新要素投入,加強技術中心全面建設,充分發揮技術中心功能作用,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對創新能力強、創新機制健全、創新成效明顯、引領示范作用大、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企業技術中心予以省級認定,以鼓勵引導行業重點企業帶動產業技術進步和創新能力提高。
第四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以下簡稱“省工信廳”)負責指導全省企業技術中心建設,組織開展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運行評 價、管理等相關工作。
各市州工業和信息化局(以下簡稱“市州工信局”)負責本轄區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培育、組織申報、協同管理等工作。
湖南省14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申請條件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五條 省工信廳分類指導全省生產制造型和研發設計型企業技術中心建設,對符合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基本條件的企業技術中心予以省級認定。
第六條 省級企業技術中心應同時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在湖南省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持續經營 的時間不少于 2 年,在全省同行業或同領域具有比較明顯的發展優勢和競爭優勢。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生產制造型企業不少于6000 萬元,研發設計型企業不少于 3000 萬元。
(二)企業已建立技術中心并正常運行兩年以上,技術中心 組織體系和技術創新機制健全,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建立了知 識產權、質量技術標準、品牌培育等相關工作體系。
(三)企業重視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開發,具有技術創新基 礎條件和組織開展高水平技術創新活動的能力。
1、具有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上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不少于 300 萬元、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重達到相應檔次要求。
2、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創新帶頭人和規模結構合理的研發隊伍。上年度,生產制造型企業研發人員不少于 30 人,研發設計型企業研發人員占企業職工總人數的比重不低于20%。
3、具備比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設計和試驗等條件。至申報截止日,企業自購且當前在用的技術開發儀器設備的原值總額, 生產制造型企業不低于 300 萬元,研發設計型企業不低于 50 萬元。
4、擁有自主研發的知識產權。至申報截止日,生產制造型企業擁有 1 件有效發明專利授權證書,研發設計型企業擁有 1 件有效發明專利授權證書或 20 件軟件著作權授權證書。
(四)在申報截止日期前三年內,企業沒有發生嚴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或重大安全、環保、產品質量事故; 無嚴重信用不良記錄。
湖南省14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申請流程
第三章 認定工作程序
第七條 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工作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第八條 企業根據省工信廳當年發布的申報通知的要求,按屬
地管理原則向所在市州工信局報送紙質申報材料及電子文件;通 過省工信廳指定的網站填報有關信息、提交申報材料電子文件。 企業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申報材料主要包括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企業基本情 況表、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數據表、上年度企業財務審計報告(全 套)和納稅憑證、真實性承諾書以及其他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九條 市州工信局根據本辦法有關規定和省工信廳當年發
布的申報通知的要求,負責對企業申報材料及網上信息進行審核 確認、推薦符合認定條件的企業技術中心,并將推薦名單、企業 紙質申報材料及電子文件(一式一份)統一報送到省工信廳。
第十條 省工信廳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條件的
予以受理;組織專家依據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和省級企業技術中心 評價指標體系進行評審并出具評審意見。
第十一條 省工信廳依據專家評審意見,對企業及其申報材料進行綜合審核,擬定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名單,并通過官方網 站予以公示(公示期為 5 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 省工信廳根據公示結果,確定當年度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名單,發文公布、授牌和頒發證書,并錄入全省統一的 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第十三條 外省擁有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在資質有效期內整體遷入湖南省境內的,經企業申請、市州工信局審核推薦, 省工信廳可以直接予以認定。
第四章 運行及評價
第十四條 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資質有效期為三年(自認定年度起算)。省工信廳對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實行動態管理,每半年調度企業技術創新工作情況;每三年進行一次復核評價。
第十五條 省級企業技術中心應當不斷完善運行管理體制機制,加大創新要素投入,組織開展技術研發與創新活動,充分發 揮創新引領和支撐作用,對標建設更高水平的創新平臺,持續提 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
第十六條 每半年調度工作程序:
1、省級企業技術中心通過省工信廳指定的網站,每半年填報企業技術創新工作情況。企業對所報內容真實性負責。
2、市州工信局負責對省級企業技術中心提交的技術創新工作情況進行網上審核確認、匯總上報到省工信廳。
3、省工信廳通過官方網站和媒體通報全省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半年度、年度技術創新工作情況。
第十七條 復核評價工作程序:
1、省工信廳發布復核評價工作通知,明確當年度進行復核評價的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名單和相關要求。
2、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在其資質有效期的最后一年年底,總結三年來的技術創新工作成效,編制復核評價材料;按屬地管理原 則向所在市州工信局報送紙質評價材料及電子文件;通過省工信 廳指定的網站填報有關信息、提交評價材料電子文件。企業對評 價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評價材料主要包括省級企業技術中心三年度技術創新工作總 結報告、復核評價數據表、近三年度企業財務報表和納稅憑證、 真實性承諾書以及其他必要的證明材料。
3、市州工信局負責對企業評價材料和網上信息進行審核確 認;將企業紙質評價材料及電子文件(一式一份)統一報送到省 工信廳。
4、省工信廳參照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組織專家對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復核評價材料進行評審。
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種。其中:得分90 分及以上為優秀;70 分至 90 分(不含 90 分)為良好;60 分至70 分(不含 70 分)為合格;低于 60 分為不合格。
5、省工信廳通過官方網站對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結果予以公示(公示期為 5 個工作日)。經對公示結果確認后,對評價結果為合格及以上檔次者保留其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資質、對不合格者 取消其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資質;通過官方網站、發文公布復核評 價結果,并錄入全省統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省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如有發生更名、重組、被收購、注銷等重大變更事項,應當在變更手續完成后的 30 日內將變更事項通過所在市州工信局上報省工信廳。
第十九條 企業或省級企業技術中心有下列情況之一的, 省工信廳撤銷其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資質:
1、經確認,企業申報認定材料或復核評價材料中存在弄虛作假、主要數據不實的情況;
2、企業法人資格被依法終止,或者已經進入破產程序;
3、企業實質性停止生產經營的時間超過 1 年,或者企業原有的生產與研發設備資產、研發隊伍、主營業務等已經實質性轉移 出去;
4、企業無正當理由累計三次未按要求報告半年度、年度技術創新工作情況,經提醒后仍不改正的;
5、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資質有效期內,企業發生了嚴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或重大安全、環保、產品質量事故; 或者存在嚴重信用不良記錄。
第二十條 被撤銷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資質的企業,自撤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省級企業技術中心。
湖南省14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申請補貼獎勵
第六章 鼓勵政策
第二十一條 省工信廳對經其認定 2 年以上、創新成效顯著的省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擇優推薦其申報國家技術創新示范 企業。
第二十二條 省工信廳鼓勵和支持省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牽頭組建或參與建設面向行業的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
第二十三條 省工信廳支持擁有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資質的企業組建創新聯合體,申報省級及以上科技攻關專項。
第二十四條 鼓勵各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對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建設給予支持。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各市州工信局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參考本辦法,在職責職能范圍內制定相應辦法,組織開展市級企業技術中
心認定和評價工作,梯度建設我省技術創新平臺體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一、企業(集團)的地位和作用
(一)企業基本情況。包括:主營業務及所屬國民經濟行業大類、我省重點產業鏈群名稱;所有制性質、主要下屬企業;上年度末職工人數、企業總資產、資產負債率、銀行信用等級、主導產品及其市場占有率;近三個年度的營業收入和凈利潤、納稅額、產品銷售收入和利潤、新產品銷售收入和利潤、研發經費支出額等;現有的省級及以上榮譽、資質等。
(二)企業的行業地位和競爭力。按企業所屬行業領域、我省產業鏈群,分析企業在行業、產業鏈群中的地位和(與國際、國內同領域企業相比)在規模、技術、市場等方面的競爭優勢。
(三)企業對本行業技術創新的引領作用。包括企業對行業技術進步、結構調整、節能減排、資源節約綜合利用等方面起到的示范和帶動作用。
二、企業技術中心創新工作現狀和成效
(一)企業技術中心基本情況。包括:企業技術中心的功能定位、建設與發展歷程、組織架構;創新體系和運行機制(含組織管理體系建設、規章制度建立、研發項目組織管理機制、研發經費管理機制、人才引培與激勵機制、內外部合作機制等)建設情況。
(二)企業技術中心創新資源整合與建設情況。包括:企業技術
中心技術帶頭人和研發隊伍建設情況;研發經費投入情況;研究開發和設計、試驗等基礎條件建設情況;信息化建設情況等。
(三)企業技術中心研究開發工作開展情況。包括:近三年,企業自主立項、產學研合作、獨立或主導實施的省級及以上政府部門立項的研發類和創新成果產業化類項目情況;重大產品創新、技術創新、工藝創新等情況;產學研合作情況;企業間合作、國際化研發活動等情況;主導和參加各類技術標準(規范)研制和制修定情況;產品質量保障體系、知識產權創造運用管理和保護體系、品牌等建設情況。
(四)企業技術中心取得的主要創新成果及其經濟效益。包括: 近三年,企業自主創新形成的核心技術及知識產權、創新成果情況。重點介紹相關技術創新成果對企業核心技術及產品研發、核心競爭力提升的支撐作用以及取得的經濟社會效益。
三、企業技術創新戰略和規劃
(一)發展戰略和規劃。企業制定未來5-10年技術創新發展戰略情況,及該戰略對企業總體發展目標的支撐情況。
(二)重點舉措。企業近3-5年內在技術創新方面擬實施的重點舉措,包括創新條件建設、創新人才集聚、重點研發項目部署、研發經費投入、研發平臺建設等重點工作計劃。